协会章程
当前位置>协会章程发布时间:2018-07-12 10:37: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 Equipment,缩写:CAP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制药装备制造、应用及其相关的科研、设计、检验、教学及商贸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代表并维护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做好行业协调工作,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反映会员单位愿望和要求,在企业和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制药装备行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的制、修订,并推进各级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 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经济、技术、质量、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三) 组织会员单位参与新建和技改等医药工程项目的投标及制药装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四) 开展国内外的技术交流、经济合作和信息服务;
(五) 对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设备维护等进行诊断和咨询;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和国际博览会;
(七) 组织行业职工培训,推动企业素质及技术水平提高;
(八) 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制药机械专业网站工作,促进科技进步;
(十) 开展科研成果推广、技术交流与技术咨询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行业科研成果评定;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制药装备制造、使用及其相关的科研、设计、检验、教学的单位;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六)承认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七)由至少一名理事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优先或优惠获得本协会出版的刊物、编印的资料和提供的专业情报信息的权利;
(七)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及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按时向本团体提供“制药机械生产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制药机械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产量月报”等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重大问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条件:
(一)制药装备制造单位,应为专产制药装备或以制药装备为主导产品,具有一定规模,其产品信誉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
(二)制药装备研发、设计、使用单位,应为与制药装备制造企业合作密切、业绩突出、权威性强的企事业单位;
(三)理事单位应是行业诚信、自律的典范;
(四) 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应积极支持协会工作,且业绩突出,凝聚力、影响力较强。
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工作,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须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或选举和罢免秘书长(选举或是聘任只能选定一种方式);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日常重要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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